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80箱,销售额264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300箱,销售额1012.5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6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3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81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60箱A牌卷烟抵偿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除特别说明外,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64×56%+80×150÷10000=149.04(万元)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012.5×56%+300×150÷10000)×50%=285.75(万元)
理由: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委托方收回烟丝后对外销售价格=81÷30%=270(万元)大于该批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120+20+5.6)÷(1-30%)=20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81×30%-62.4×30%=5.58(万元)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264÷80=3.3(万元/箱),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1012.5÷300=3.375(万元/箱)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375×60×56%+60×150÷10000=114.3(万元)
注:以卷烟抵债按照最高售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一系列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所示:
2022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A国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来自A国的应纳税所得总额50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B国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22年丙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企业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单一上层外国企业乙对丙企业直接持股40%(超过20%),且甲企业通过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乙(甲对乙直接持股60%)间接持有企业丙股权比例=60%×40%=24%(超过20%),满足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条件。
乙企业2022年向甲企业分配股息=500×(1-20%)×60%=240(万元)
甲企业A国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税款=240×10%=24(万元)
甲企业A国境外所得间接缴纳税款=500×20%×240÷[500×(1-20%)]=60(万元)
甲企业就A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税款=24+60=84(万元)
甲企业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240+60+1000)×25%×(240+60)÷(240+60+1000)=75(万元)
实际缴纳税款84万元>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抵免额为75万元。
2022年甲企业“分国不分项”方式下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60+1000)×25%-75=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