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李某于2022年10月发生如下行为:
(1)用50万元购置一套88平方米的普通住房(李某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用40万元购置一间60平方米的临街商铺。
(3)从张某处用4万元购置了一辆其使用过的二手面包车(张某能提供车辆购置税和当年车船税完税凭证)。
(4)从某汽车销售公司用20万元购置一辆新款小轿车。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行为均取得了相应凭证或合同且金额均不含增值税;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率0.3‰。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当地契税税率4%;李某于当月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和所购车辆所有权;当地省政府规定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乘用车每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为6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金额单位为“元”)
李某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契税=(50×1%+40×4%)×10000=21000(元)
注: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缴纳契税;购置商铺按照4%缴纳契税。
李某上述行为应缴纳的印花税=40×0.5‰×10000=200(元)
注: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征印花税;商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李某上述行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40×(1-30%)×l.2%×10000×2÷12=560(元)
注:个人居住用房免纳房产税;商铺房产税从11月起计算。
李某上述行为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0×10000×10%=20000(元)
注:从张某处购置已税二手车且能提供完税凭证,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李某上述行为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600×3÷12=150(元)
注: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从张某处购置的二手车能够提供当年车船税完税凭证,在当年不再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一系列投资,相关投资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所示:
2022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A国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来自A国的应纳税所得总额50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B国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22年丙企业未进行利润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中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企业丙分配给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理由:单一上层外国企业乙对丙企业直接持股40%(超过20%),且甲企业通过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乙(甲对乙直接持股60%)间接持有企业丙股权比例=60%×40%=24%(超过20%),满足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条件。
乙企业2022年向甲企业分配股息=500×(1-20%)×60%=240(万元)
甲企业A国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税款=240×10%=24(万元)
甲企业A国境外所得间接缴纳税款=500×20%×240÷[500×(1-20%)]=60(万元)
甲企业就A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税款=24+60=84(万元)
甲企业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240+60+1000)×25%×(240+60)÷(240+60+1000)=75(万元)
实际缴纳税款84万元>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抵免额为75万元。
2022年甲企业“分国不分项”方式下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60+1000)×25%-75=250(万元)
位于某县城的甲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经营业务如下:
(1)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690万元,按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取货款的50%,下个月底收取余下的50%,本月尚未收到货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65万元;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取得预收款350万元,设备尚未发出。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20万元、税额54.6万元,支付一级、二级公路过路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0.5万元。
(3)购进建筑材料一批,用于新建生产车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5万元、税额11.05万元。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元、税额480元。
(4)从境外乙公司进口一台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130万元人民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乙公司派技术人员为甲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收取相关服务费为4.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甲企业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5)将生产出的新型设备投资于丙公司,该设备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450万元。
(6)进口1辆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人民币。
(7)购进两辆货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万元、税额3.12万元,其中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另一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同时也为职工食堂提供运输服务。
(其他相关资料: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3%,成本利润率10%,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40%,进口检测仪器关税税率8%。涉及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上期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的销项税额=690×50%×13%+565÷(1+13%)×13%=109.85(万元)
注: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答题技巧是如果题目没有明确给出生产工期,即认为按一般的货物计算。本题因设备尚未发出,故取得的预收款350万元当期不纳税。
业务(3)的进项税额可以部分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05万元。
注: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130×(1+8%)×13%=18.25(万元)
业务(4)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4.5÷(1+6%)×6%=0.25(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30×(1+25%)÷(1-40%)×13%=8.13(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30×(1+25%)÷(1-40%)×40%=25(万元)
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2万元
注: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