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80箱,销售额264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甲类卷烟300箱,销售额1012.5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6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3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81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60箱A牌卷烟抵偿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除特别说明外,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64×56%+80×150÷10000=149.04(万元)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012.5×56%+300×150÷10000)×50%=285.75(万元)
理由: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委托方收回烟丝后对外销售价格=81÷30%=270(万元)大于该批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120+20+5.6)÷(1-30%)=20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81×30%-62.4×30%=5.58(万元)
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264÷80=3.3(万元/箱),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的销售单价=1012.5÷300=3.375(万元/箱)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375×60×56%+60×150÷10000=114.3(万元)
注:以卷烟抵债按照最高售价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