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选项B不当选);(4)取得境外所得(选项A不当选);(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项D不当选);(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民个人王某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均年满70岁,育有一名1岁的女儿,其2022年收入及支出信息如下:
(1)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6000元,含按国家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3500元。
(2)2022年3月将其个人作品以图书形式进行发表,从甲出版社取得收入2000元。
(3)2022年6月应邀在A学校进行文学专题讲座,获得收入30000元。
(4)2022年9月提供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给乙公司使用,获得收入2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时享受,均由王某100%扣除,各支付单位均已代扣代缴税款。)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工资、薪金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6000×12-3500×12-5000×12-2000×12-1000×12)×20%-16920=17880(元)
稿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70%×20%=168(元)
劳务报酬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20%=240(元)
王某2022年预扣预缴中已经缴纳的税款=17880+168+5200+240=23488(元)
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200720×20%-16920=23224(元)
王某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获退税款=23488-23224=264(元)

位于某县城的甲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经营业务如下:
(1)分期收款销售设备一批,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690万元,按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取货款的50%,下个月底收取余下的50%,本月尚未收到货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取得价税合计金额565万元;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取得预收款350万元,设备尚未发出。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20万元、税额54.6万元,支付一级、二级公路过路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0.5万元。
(3)购进建筑材料一批,用于新建生产车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5万元、税额11.05万元。支付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0元、税额480元。
(4)从境外乙公司进口一台检测仪器,关税完税价格130万元人民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乙公司派技术人员为甲企业提供技术培训,收取相关服务费为4.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甲企业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5)将生产出的新型设备投资于丙公司,该设备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450万元。
(6)进口1辆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人民币。
(7)购进两辆货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4万元、税额3.12万元,其中一辆用于生产经营,另一辆既用于生产经营,同时也为职工食堂提供运输服务。
(其他相关资料: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13%,成本利润率10%,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25%,消费税税率40%,进口检测仪器关税税率8%。涉及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上期无留抵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1)的销项税额=690×50%×13%+565÷(1+13%)×13%=109.85(万元)
注: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答题技巧是如果题目没有明确给出生产工期,即认为按一般的货物计算。本题因设备尚未发出,故取得的预收款350万元当期不纳税。
业务(3)的进项税额可以部分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05万元。
注: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4)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额=130×(1+8%)×13%=18.25(万元)
业务(4)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4.5÷(1+6%)×6%=0.25(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30×(1+25%)÷(1-40%)×13%=8.13(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30×(1+25%)÷(1-40%)×40%=25(万元)
业务(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12万元
注: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