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选项A不当选;(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并不解除,选项B不当选。
20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间按年利率12%计息;逾期按年利率14%计息;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利率0.2‰的违约金(按360天计,折算为年违约金率为7.2%)。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中一商铺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现有的及其将有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董事王某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王某与乙公司也并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商铺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在抵押期间,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A产品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B产品被戊公司以市场对价购买取得。
2022年5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王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商铺、生产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A、B生产成品;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王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不成立。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B产品上行使抵押权。
已知,2021年10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5.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向某、刘某、赵某于2020年1月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李某为普通合伙人。向某、刘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由李某对外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未作限制性约定。2021年甲企业发生如下事项:
(1)3月,向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借款30万元。
(2)5月,李某发现刘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与甲企业同类的业务。挤占了甲企业的市场份额。李某要求刘某不得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遭到刘某拒绝。
(3)7月,赵某因个人原因退伙,从甲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5万元。10月,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偿还2020年12月所欠的到期货款20万元。因无力清偿,甲企业要求赵某承担其中5万元的债务。赵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