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章程
  • B.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C.分公司应领取营业执照
  • D.分公司有独立的公司名称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财产,但应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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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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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 B.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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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 A.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B.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C.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D.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选项C当选;(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选项B当选;(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选项A当选;(7)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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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2年5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一批最新款的笔记本电脑,请乙厂报价。5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2万元购买一台,甲厂5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2.8万元,5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5月19日复函称愿以2.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5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2.8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甲厂5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
  • B.乙厂5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 C.甲厂5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 D.乙厂5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新款的笔记本电脑,请乙厂报价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选项A不当选;乙厂5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选项B当选;甲厂5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2.8万元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选项C当选;乙厂5月19日的复函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乙厂5月26日的回复为要约,因为甲厂5月12日的要约已于5月19日失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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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3年1月10日,出租人李某和承租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1年租金3万元,从第2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 。次日,陈某搬入该房屋。同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张某随后要求陈某搬离该房屋,陈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并以李某侵犯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李某和陈某对房屋租赁期限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期限的上限为20年,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本题中,李某和某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0年,超过法定期限。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本题中,陈某租赁房屋在先,张某购买房屋在后,张某无权要求陈某在租赁期内搬离房屋。
[要求3]
答案解析:

陈某主张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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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2年1月1日,李某向刘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需向刘某交付定金6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李某交付购房款40万元,剩余款项在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50万元作为定金交付给刘某。2022年1月10日,李某向刘某交付购房款40万元。

2022年1月20日,刘某告知李某,其3日前和向某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已将房屋转移登记给向某。因违约赔偿纠纷,李某于2022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如下:

(1)解除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刘某返还40万元购房款及其利息;

(3)刘某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元;

(4)刘某支付违约金60万元。

刘某抗辩如下:(1)定金应为实际交付的数额5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应为100万元;(2)李某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刘某抗辩(1)成立。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本题中,双方约定定金数额60万元,李某实际交付定金50万元,刘某没有提出异议,定金合同已变更,刘某的抗辩成立。
[要求2]
答案解析:刘某抗辩(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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