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和债务人的相对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选项A、D当选。
2024 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纸质), 到期日为 2024年 4 月 10 日。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张某因担心受到处分,并未将该情况报告乙公司。2024 年 1 月 15 日,赵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赵某欠丙公司的货款。 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赵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2024 年 2 月 10 日,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2024 年 4 月 11 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 80 000 元,变造后的金额 180 000 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愿意按照 80 000 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在该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本题中,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本题中, 虽然乙公司签章被伪造,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的签章,所以甲仍然要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丙公司仅愿意按照 80 000 元承担票据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本题中,丙无法辨别其签章时间与汇票变造时间的先后,则视同在变造前签章,变造前的金额为 80 000 元,所以,丙公司以此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选项 B 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