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1年9月14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9月28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事实:(1)2017年5月,甲公司股东李某在公司高管王某协助下,抽逃出资40万元。管理人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李某和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2)2021年6月,甲公司将总价值140万元的5台工程机械抵押给乙银行,担保借款本息总计123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3)2021年8月底,甲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产品给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9月5日,甲公司按约交付产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丙公司得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货款。了解到该批产品仍在丙公司处,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产品。(4)自2020年3月起,甲公司一直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甲公司工会要求代表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5)管理人将债权登记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债权人赵某对债权登记表中记载的丁公司300万元的债权表示异议,但管理人对此不予解释和调整。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李某和王某关于返还抽逃出资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要求2]甲公司抵押给乙银行的5台工程机械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要求3]管理人能否取回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要求4]甲公司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否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对该债权应如何操作?
[要求5]赵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何种类型的诉讼?该诉讼的被告是谁?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李某和王某关于返还抽逃出资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抵押给乙银行的5台工程机械属于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要求3]
答案解析:管理人不能取回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根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的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除外。在本题中,买受人已经支付80%的价款,故管理人不能取回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
[要求4]
答案解析:甲公司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无需进行债权申报。根据规定,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属于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要求5]
答案解析:赵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该诉讼应当将被异议债权人即丁公司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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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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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刘某是知名财经记者。在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后,刘某将该公司已经公布的年报内容在其任职的财经媒体上集中报道、积极评价,以吸引投资者买入。因刘某的报道和评价,该股票价格明显上涨,刘某趁机将之前所购股票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刘某的行为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刘某的行为构成“老鼠仓”交易
  • B.刘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 C.刘某的行为构成消极信息披露人的虚假陈述
  • D.刘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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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为使垄断协议获得豁免,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但特定情形除外。下列《反垄断法》列举的豁免情形中,属于该特定情形而无需证明上述内容的是(    )。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 B.为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垄断协议
  • C.为实现节约能源的垄断协议
  • D.为保障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不要求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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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下列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有利于经营者市场进入
  • B.提升科技水平
  • C.减少“搭便车”现象
  • D.克服销售商加价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包括:(1)减少“搭便车”,选项C当选;(2)克服销售商加价,选项D当选;(3)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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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经营者承诺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 B.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不得接受经营者承诺
  • C.涉嫌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承诺
  • D.接受经营者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再对经营者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经营者承诺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选项A当选;(2)以下两种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①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选项B当选;②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的,选项C不当选;(3)接受经营者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再对经营者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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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年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年7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乙于2020年6月8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并且万能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乙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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