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题6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6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6750÷(1+5%)×5%=175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000×(1+4%)=9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9360+6000)×10%=1536(万元)
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契税。建成后公共设施(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9360+6000+1536+210+(9360+6000)×20%=20178(万元)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新房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不含增值税收入=36750-1750=35000(万元)
增值额=35000-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