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刘某是知名财经记者。在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后,刘某将该公司已经公布的年报内容在其任职的财经媒体上集中报道、积极评价,以吸引投资者买入。因刘某的报道和评价,该股票价格明显上涨,刘某趁机将之前所购股票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刘某的行为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刘某的行为构成“老鼠仓”交易
  • B.刘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 C.刘某的行为构成消极信息披露人的虚假陈述
  • D.刘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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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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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B.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 C.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D.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影响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A不当选;(2)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选 项C不当选;(3)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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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结算及其效果的表述 中,正确的是(    )。
  • A.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
  • B.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入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C.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不承担亏损责任
  • D.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1)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选项B不当选;(2)普通合伙人退伙时, 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选项C不当选;(3)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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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B.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个人的财富状况与公司的风险存在直接关联
  • C.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D.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主体资格,有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选项A不当选;(2)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个人的财富状况与公司的风险没有直接关联,选项B不当选;(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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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经营者承诺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
  • B.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不得接受经营者承诺
  • C.涉嫌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承诺
  • D.接受经营者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再对经营者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1)经营者承诺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选项A当选;(2)以下两种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①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选项B当选;②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的,选项C不当选;(3)接受经营者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再对经营者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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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年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年7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乙于2020年6月8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并且万能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乙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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