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题6分。)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100%。
乙公司于2022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注:甲公司为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乙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注: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则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②境外甲公司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乙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应扣缴税额的公式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注: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支付商标使用费的乙公司在境内,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提供咨询服务所得和提供设计服务所得均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所得,所得来源地按劳务发生地确定,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服务,因此劳务发生地为境外,所以咨询费和设计费均不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乙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商标使用费、咨询费。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本题中乙公司对外支付的股息、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均高于5万美元,5万美元=5×6.5=32.5(万元人民币),应当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