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受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预受要约是股东在收购期内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一种特殊承诺
  • B.在要约收购期间,即便股东未撤回预受,亦可转让预受要约的股票
  • C.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 D.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周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选项A不当选;(2)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该股东未撤回预受,则不得转让其预受要约的股份,选项B不当选;(3)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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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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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中,个人独资企业是(  )。
  • A.自然人
  • B.营利法人
  • C.非法人组织
  • D.非营利法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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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特定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范围的有(  )。
  • A.董事长
  • B.监事会主席
  • C.董事会秘书
  • D.经理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选项A、C、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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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应由受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 B.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 C.产权交易合同订立后,交易双方可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为由对交易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 D.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选项A不当选;(2)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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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1年3月1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4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与A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在系统中签章。C公司在系统中被登记为保证人。后甲银行因A公司在签订承兑协议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与A公司产生纠纷。

B公司为了支付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款项,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后双方合同因不符合国家对特定物资的管制性要求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D公司在取得票据之后,为了支付工程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在进行票面审查时联系B公司,得知B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为了避免D公司拖欠工程款,仍然签收了该汇票。后由于E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E、D公司产生合同纠纷。

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又先后向D、C、B公司主张权利。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其与D公司的合同无效且E公司知悉此事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甲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要求2]
答案解析: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要求3]
答案解析:C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行使权利。
[要求4]
答案解析:B公司以其与D公司的合同无效且E公司知悉此事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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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年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年7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乙于2020年6月8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并且万能科技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型,乙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不符合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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