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题6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6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36750÷(1+5%)×5%=175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000×(1+4%)=9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9360+6000)×10%=1536(万元)
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契税。建成后公共设施(幼儿园)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9360+6000+1536+210+(9360+6000)×20%=20178(万元)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新房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不含增值税收入=36750-1750=35000(万元)
增值额=35000-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本小题16分。)(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位于市区的医药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甲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00000万元、投资收益51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5500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0万元、管理费用5600万元、销售费用26000万元、财务费用22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甲企业自行计算会计利润为11300万元。
2023年2月甲企业进行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5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税款130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113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2)6月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药品,不含税价格为3000万元,成本为2500万元,药品已经发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收到代销清单,甲企业未对该业务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应处理。
(3)投资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4000万元、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1100万元。
(4)9月份对甲企业50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约定服务期满1年后每人可按6元/股购买1000股股票,授予日股票公允价格为10元/股。12月31日甲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5)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员工工资2500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800万元,由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
(6)成本费用中含发生职工福利费10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40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相关收据。
(7)境内自行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为2400万元;委托境内关联企业进行研发,支付研发费用1600万元,已经收到关联企业关于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报告。
(8)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6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委托关联企业进行研发支付的研发费用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2022年各月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均无借方余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增值税处理不正确,企业所得税处理正确。
理由: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日的当天。本题中,6月发出代销货物,截至12月31日货物发出已经满180天,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本题中,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未收到代销清单,不确认收入。
应调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13%=390(万元)
应调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90×(7%+3%+2%)=46.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注: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即“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5000×14%=3500(万元),高于实际发生额1000万元,不需要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5000×2%=500(万元),高于实际发生额400万元,不需要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5000×8%=2000(万元),低于实际发生额2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委托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2400+1600×80%)×100%=368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100000×30%=30000(万元),高于实际发生额22000万元,不需要调整。
注: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①=100000×5‰=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②=600×60%=360(万元)
孰低者作为可扣除金额,即36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360=24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383.2-4000+50+200-3680+240=5193.2(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193.2×25%=129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