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题6分。)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实际收到30%。
(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乙厂无同类烟丝销售。
(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
(5)从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顶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A牌卷烟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注: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当月仅需对销售的50%的A牌香烟计缴消费税。
业务(3)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价格=(120+20+5)÷(1-30%)=207.14(万元)
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207.14×30%=62.14(万元)
注:甲厂委托乙厂加工应税消费品,甲厂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乙厂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理由:委托加工收回后对外销售部分的烟丝受托方计税价格=207.14×20%=41.43(万元),小于对外销售价格5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58×30%-41.43×30%=4.97(万元)
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A牌卷烟的最高计税价格=1330÷350=3.8(万元/箱)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3.8×56%+90×150÷10000=192.87(万元)
注: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