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题15分。)某市一家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中档护肤品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200万元人民币,由进出口公
司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人民币,运抵我国海关卸货前发生的运输费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确定。该批货物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从境内某服装公司采购服装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80万元和10.4万元。当月将该批服装全部出口,离岸价格为150万元人民币。
(3)将2017年购置的一处位于外省某市的房产出租,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0万元。
(4)从某境外公司承租仪器一台,支付租金(含增值税)174万元人民币。该境外公司所属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未在我国设有经营机构,也未派人前来我国。
(5)当月将业务(1)购进的护肤品98%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300万元,2%作为本公司职工的福利并发放。
(6)在公司所在地购置房产一处,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1500万元和135万元。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其他相关资料:销售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的退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9%,进口护肤品的关税税率为10%,期初留抵税额为0,相关票据均已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关税完税价格=(200+30)×(1+0.3%)=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230.69×10%=23.07(万元)
应预缴的增值税=110÷(1+9%)×3%=3.03(万元)
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3×7%=0.21(万元)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扣缴增值税=174÷(1+13%)×13%=20.02(万元)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2.99×98%+135=167.33(万元)
(本小题16分。)(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22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5100万元。
(2)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3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
(4)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用1500万元。
(5)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6)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80万元。
(7)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为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8)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
(9)上述营业外支出中,包含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
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研发活动截止当年末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700-100-500)×50%=550(万元)
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100%=3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①=(8000+700)×5‰=43.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②=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8000+700)×15%=1305(万元)
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残疾职工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2=1(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10+64+1=25(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700-100-500)×50%=5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额=50×25%=12.5(万元)
其他应税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8.5-50)×15%=4.2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12.5+4.28=16.78(万元)
注: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所得“减半征收”项目的,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项目包括技术转让所得。本题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当区分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