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③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④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⑦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⑧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⑩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⑪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直接判定为异常增值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