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2)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最终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选项A当选;(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但具有许多类似法人的特点,选项B不当选;(4)合伙企业的内部治理高度灵活,选项C当选;(5)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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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1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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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选项D当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选项A不当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选项B不当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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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该违法行为属于(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操纵市场行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6)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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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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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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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本题15分)星美公司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控股股东晨亮集团持有该公司53%的股份。星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亿元。
2019年1月21日,星美公司制订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计划通过公开发行优先股筹资1.5亿元,第一年采取5%的固定股息率,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3%至6%之间浮动。该方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
2020年3月26日,为整合行业资源,星美公司拟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此前经双方审计报告确认,河瀚公司与星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比为51%,营业收入比为21%,资产净额比为44%。
2021年6月,星美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豪鑫公司拟收购星美公司部分股份,并提出挽救星美公司的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主要涉及星美公司出售部分资产以及豪鑫公司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等事宜。
2021年6月16日,星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部分资产出售方案。持股0.1%的自然人股东张某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并在会后以此为由请求星美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星美公司拒绝。
相关材料初稿显示:豪鑫公司拟免于以要约收购的方式受让晨亮集团持有的星美公司33%的股份,且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如不符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规定,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要求2]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要求3]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购买海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河瀚公司的全部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股权也属购买资产。
[要求4]
答案解析:星美公司拒绝张某的股份回购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案中,2021年6月16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资产出售,而非合并、分立,故张某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要求5]
答案解析:相关材料初稿中的豪鑫公司承诺1年内不转让其在星美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若要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其所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应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要求6]
答案解析:豪鑫公司拟向星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股份收购要约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如果符合免于发出要约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履行其收购协议;不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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