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 A 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A 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年内已注销的某人民币银行账户实施函证,银行表示无法就已注销账户回函。A 注册会计师检查了该账户的注销证明原件,核对了亲自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取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的相关信息,结果满意。
(2)在实施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A 注册会计师将财务人员在发函信封上填写的客户地址与销售部门提供的客户清单中的地址进行核对后,亲自将询证函交予快递公司发出。
(3)甲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客户乙公司回函确认金额小于函证金 额,甲公司管理层解释系期末发出商品在途所致。A 注册会计师检查了合同、出库单以及签收单等支持性文件,并与乙公司财务人员电话确认了相关信息,结果满意。
(4)A 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有 15 家客户未回函。A 注册会计师对其中 14 家实施了替代程序,结果满意;对剩余一家的应收账款余额,因其小于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A 注册会计师不再实施替代程序。
(5)甲公司未对货到票未到的原材料进行暂估。A 注册会计师从应付账款明细账中选取 90% 的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要求供应商在询证函中填列余额信息。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 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恰当。
(2)不恰当。客户清单属于内部信息 / 客户清单并不是用以验证发函地址准确性的适当证据 / 应当通过合同、公开网站等来源核对地址。
(3)恰当。
(4)不恰当。应对所有未回函的余额实施替代程序。
(5)不恰当。应从供应商清单中选取函证对象 / 从应付账款明细账中选取函证对象不足以应对低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