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审计甲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委派 A 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与首次承接审计业务相关的部分事项如下:
(1)DEF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甲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XYZ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计甲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但未完成审计工作。A 注册会计师将 DEF 会计师事务所确 定为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其进行了沟通。
(2)A 注册会计师在与甲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征得管理层同意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口头沟通,沟通内容包括:是否发现甲公司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向甲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甲公司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原因。
(3)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余额,A 注册会计师检查了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以及包括投资协议和被投资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在内的相关支持性文件,结果满意。
(4)A 注册会计师对 2018 年末的存货实施了监盘,将年末存货数量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 并抽样检查了 2018 年度存货数量的变动情况,据此认可了存货的期初余额。
(5)在征得甲公司管理层同意,并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承诺不对任何人作出关于其是否遵循审计准则的任何评论后,A 注册会计师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了有关甲公司固定资产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提及部分依赖了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 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不恰当。DEF 会计师事务所和 XYZ 会计师事务所均为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沟通。
(2)不恰当。应当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上述事项。
(3)恰当。
(4)不恰当。还应当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或存货截止等实施审计程序。
(5)不恰当。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