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
(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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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 具体内容 |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纸质)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纸质)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追索金额中不包括“间接损失”。选项A、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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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
首次行使追索权 | 再次行使追索权 |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选项A、C当选;
(2)依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票据;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选项B当选。
对人抗辩的情形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选项D属于对人的抗辩,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