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
(2)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选项B当选;
(3)“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选项C不当选;
(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不当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纸质)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
(1)(纸质)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选项A不当选;(2)将(纸质)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选项B、C当选;(3)背书人在(纸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该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选项D不当选。
2024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纸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2024年4月3日,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该汇票上以甲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保证人在(纸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