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判断题]不生票据上效力记载事项,是指该事项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视为无记载的事项。(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不生票据上效力记载事项是指记载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但有其他法律上效力。本题表述错误。
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去题库练习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内付款
  •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A不当选;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选项B不当选;

(3)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选项C当选; 

(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汇票具体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具体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除记载纸质商业汇票的7大绝对记载事项外,还需记载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两项内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

一张(纸质)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如果(纸质)汇票当事人(甲、乙)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丁)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当事人(丙)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票据的变造

判断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后果

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前的内容负责。

变造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纸质)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纸质)汇票背书的规定如下:

(1)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选项A不当选; 

(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选项B不当选;

(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 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当选;

(4)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 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选项D不当选。

【知识链接】

(纸质)汇票背书记载事项

事项

内容

背书的效力

绝对记载

 

背书人的签章

未签章,背书行为无效,但票据有效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

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未进行补记,背书无效,但票据有效

相对记载

背书日期

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

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

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

据责任

不得记载

附有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无效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组合题]

2024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纸质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见票即付的纸质汇票,无须承兑,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解题思路】

①怎么才算纸质汇票保证→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②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已承兑,承兑人是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是保证人。

[要求2]
答案解析:

2024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在本题中,出票日期2024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要求3]
答案解析:

机械厂可向食品厂、面粉厂、养鸡厂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纸质汇票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食品厂)、保证人(养鸡场)和背书人(面粉厂)行使追索权。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2024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纸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2024年4月3日,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该汇票上以甲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公司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解题思路】

①什么是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②对被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郑某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郑某),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解题思路】

①伪造对票据其他人的后果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要求3]
答案解析:

孙某无须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题思路】

对伪造人的后果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

点此查看答案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