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林某为某国有企业员工。林某2022年有关收入情况如下:
(1)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薪金150 000元。
(2)提供设计服务,取得劳务报酬8 000元,自行支付交通费100元。
(3)因张某无力偿还所欠林某的借款,张某以一套1年前购买的价值1 800 000元的商用住房抵偿借款。张某购入该套商用住房成本为500 000元,双方已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4)在Y通信公司预购话费,获赠价值1 500元的手机一部。
(5)因累积消费达到Z航空公司规定的额度,被邀请参加Z航空公司金卡会员抽奖活动,抽得市价2 000元的西装一套。
(6)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直接颁发的科技创新奖6 000元。
(7)取得储蓄存款利息1 000元。
己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为20%,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在计入综合所得时以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综合所得减除费用为60 0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 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 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 520元。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4 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林某取得劳务报酬8 000元,减除费用按 20% 计算,交通费100元不得扣除。因此林某当年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 000×(1-20%)×20%=1 280(元)。
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 000+8 000×(1-20%)-60 000]×10%-2 520=7 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