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选项B当选。
长江公司2024年1月1日发行了800万份、每份面值为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80 000万元,无发行费用。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利息于每年12月31日支付。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债券持有人若在当期付息前转换股票的,长江公司应按照债券面值和应付利息之和除以转股价,计算转股股数。该公司发行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年利率为9%。长江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P/A,9%,3)=2.5313,(P/F,9%,3)=0.7722。
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分的入账价值=80 000×5%×(P/A,9%,3)+80 000×(P/F,9%,3)=80 000×5%×2.5313+80 000×0.7722=71 901.2(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分的入账价值=80 000-71 901.2=8 098.8(万元)。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8 098.8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80 000
其他权益工具 8 098.8
其中,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金额即其他权益工具8 098.8万元。
甲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预收的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未来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即向顾客转让相关商品时,再将该负债转为收入;如果企业收取的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顾客可能会放弃合同权利的部分,应当按照顾客未来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照比例将放弃部分确认为收入,而不是在销售储值卡时就确认为收入,选项A当选;由于假定客户实际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纳税义务,所以甲公司在预收销售商品款项时,应将增值税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中,客户实际使用该储值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中,故甲公司在2021年7月1日应确认“应交税费”的金额=678000÷(1+13%)×13%=78000(元),选项B不当选;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收入=[406800+678000×3%×406800÷(678000×97%)]÷(1+13%)=371134.02(元),应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406800÷(1+13%)×13%=46800(元),选项C当选、选项D不当选。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21年7月1日,销售储值卡时:
借:银行存款678000
贷:合同负债[678000÷(1+13%)]6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78000
(2)2021年12月31日,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371134.02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7113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