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两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B公司可以在两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2 247.2万元(不含增值税),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2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B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款项。A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为6%。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A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款项。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款项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A公司和B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13%。要求作出A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
考虑到B公司的付款时间和产品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A公司认为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且A公司为融资方。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按照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2025年12月31日)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为2247.2万元,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2 26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47.2
贷:合同负债 2 24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2)2024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2 000×6%)1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0
(3)2025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2 120×6%)127.2(即合同负债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来计算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7.2
借:合同负债2 247.2
贷:主营业务收入2 247.2
(1)7月1日
借:银行存款1 130
贷:其他应付款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4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故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7月-10月,每月计提利息费用=40÷4=10(万元)。
借:财务费用10
贷:其他应付款10
(3)11月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040万元,增值税额为135.2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1 0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5.2
贷:银行存款1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