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型(气缸容量300毫升)、B型(气缸容量200毫升)两款两轮摩托车。2021年1月初没有留抵税额。2021年1月,该企业往来业务如下:
(1)甲企业自行申报进口一批摩托车零件,支付给国外的买价120万元、包装费2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8万元,支付购货佣金3万元,由甲企业向海关缴纳税金后,海关开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放行。
(2)甲企业当月月初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自产A型摩托车200辆,合同约定当月月末由购买方支付价税合计金额113万元,由于购买方资金紧张,仅支付了80万元。当月,甲企业将5辆A型摩托车赠送协作单位。
(3)甲企业当月销售自产B型摩托车600辆,取得不含税收入12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当月运费,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6万元。
(4)甲企业将位于县城的一座2019年购进的仓库出租,预收了2年的租金48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他相关资料:①甲企业进口零件的关税税率为6%;②应税摩托车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进口环节应纳的关税=(120+2+8)×6%=7.80(万元);
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120+2+8)×(1+6%)×13%=17.914(万元)
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应向海关缴纳的税费总额=7.80+17.914=25.914(万元)。
甲企业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113÷(1+13%)+ 113÷ (1+13%)÷200×5]×13% =13.325(万元);
业务(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20×13%=15.6(万元);
甲企业业务(2)和业务(3)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3.325+15.6=28.925(万元)。
甲企业业务(2)应纳的消费税=113÷(1+13%)÷200×(200+5)×10%=10.25(万元)。
B型摩托车气缸容量低于250毫升,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故业务(3)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