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的合伙人赵某由于个人原因对李某负有到期债务20万元,其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同时李某对甲企业负有到期债务50万元。下列关于李某债权实现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李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 B.赵某可以其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对李某所负的债务
  • C.李某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 D.李某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债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C不当选;(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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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中级经济法》4月阶段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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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情形的有(  )。
  •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C.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D.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不合理的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选项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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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的情形的有(  )。
  •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D.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选项D不当选;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选项A、B、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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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2022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600万元,并以其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双方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3日,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以上述房屋设定抵押,双方1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假定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房屋变现所得900万元,关于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乙公司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1月10日
  • B.丙公司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1月5日
  • C.丙公司受偿500万元,乙公司受偿400万元
  • D.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受偿450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选项A、B当选;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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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判断题]A公司对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停业整顿决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A.
  • B.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含省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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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4月20日,深圳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5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10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4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2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对抵押和保证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5月15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告知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6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简要说明理由。

(4)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交付。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①丁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丙银行应当先对甲的办公用房行使抵押权,不能够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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