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2021年1月,甲、乙、丙、丁成立一个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21年5月,A企业欠B公司货款50万元,2021年7月,乙转为普通合伙人。2021年10月,B公司催告A企业归还所欠货款。有关本案债务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C.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乙、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B、D不当选;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不当选,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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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中级经济法》4月阶段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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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  )。
  •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B.债权人失踪,其财产尚无人代管
  • C.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D.债权人死亡未确定遗产管理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例如,在仓储合同中,存储期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2)债权人下落不明。此类情形包括债权人失踪,其财产尚无人代管、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无法查找等;(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A、B、C、D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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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判断题]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可以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不得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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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判断题]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不得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不得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
  • A.
  • B.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不得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有权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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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判断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不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 A.
  • B.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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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4月20日,深圳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5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10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4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2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对抵押和保证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5月15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告知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6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简要说明理由。

(4)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交付。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①丁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丙银行应当先对甲的办公用房行使抵押权,不能够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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