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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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具体规定:
侵权行为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起 | |
人身损害赔偿 | ①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 ②伤害需经检査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 | |
约定履行期限 |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依照《民法典》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 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 ①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②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 |
分期履行 |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
不作为 | 从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 | |
附条件、期限 | 从该条件成就之日、该期限届至之日起 | |
国家赔偿 | 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从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 前提: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
选项A当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B不当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否则效力待定。
选项C不当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选项D当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仲裁协议独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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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
2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3 |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4 |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