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
选项A:下次下雨是必然会发生的事实,只是期限不确定,但期限是必然会来到的,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
选项B、C、D:赵某是否考上重点大学、吴某今年是否结婚、钱某大学毕业后是否回老家工作都是不确定的事实,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A当选。
【知识链接】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会成就 ),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2)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下次下雨时”)。
(3)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所附条件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024年8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300万,甲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并在公司成立时已缴足;乙以其名下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但未实际交付;丙以作价1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且交付丁公司使用。
2024年9月,由于公司发展需要,戊加入公司。
2024年10月,经查明,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50万元。戊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11月,人民法院责令乙于30日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当月乙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2024年12月,甲提出丙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市场价值为50万元,要求其补足差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发起人不包括后续加入的其他股东。
乙股东权利从2024年11月完成交付手续后享有。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在未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甲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于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表述错误的是( )。
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之一为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选项A当选。
【知识链接】
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稳定性对比
主板 | 科创板、创业板 | |
稳定性 |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 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


选项B不当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C、D不当选: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