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搜题 /  试题详情
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居住权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 B.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
  •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D.居住权合同可以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选项A不当选。

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2022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二(考生回忆版)
去题库练习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协议对入伙事项没有特别约定。2022年3月 ,乙公司拟成为甲企业有限合伙人。下列关于乙公司入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对入伙前甲企业的债务,乙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B.

    经张某和王某二人同意,乙公司可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

  • C.

    乙公司入伙后,不得自营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D.

    乙公司入伙后,不得参与选择承办甲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选项A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法律行为中,可以通过代理实施的有(    )。

  • A.订立遗嘱
  • B.转让发明专利
  • C.签订收养协议
  • D.签订借款合同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选项B、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判断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本题表述错误。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单选题]

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构中,有权审查和批准县级本级决算的是(    )。

  • A.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 B.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C.

    县级财政部门

  • D.

    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项B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2022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纸 质),汇款金额为 80 万元,到期日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2022 年 3 月 10 日,乙公司为 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戊公司在汇票上注明 “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 年 3 月 25 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 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 年 3 月 26 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 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 年 4 月 15 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 公司要求提供担保。 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 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 年 8 月 11 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 个月后付款。庚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戊公司以乙公司未向其付费 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中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 效,但票据的保证仍然有效。本题中,戊公司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并签章就应该承担 票据上的保证责任,所附条件无效。
[要求2]
答案解析:不需承担。根据规定。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 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背书人丁公司注 明了“不得转让”,庚公司是丁公司的后手的被背书人,所以丁公司对庚公司不承担票 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应当承担。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 人,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体现。本题中,丁公司是庚公司的前手,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 以自己与丁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庚公司。
点此查看答案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