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律行为中,可以通过代理实施的有( )。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选项B、D当选。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本题表述错误。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须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选项C当选。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选项A当选;(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选项C当选;(3)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为给付义务,即双方的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或者是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根据交易习惯不能确定,选项D不当选;(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债务,选项B当选。
2020 年 8 月 21 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 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 200 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 作价 100 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 40 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 90 万元出 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 2021 年 9 月 8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 1 000 万元货款。
2021 年 10 月 8 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 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 200 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 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将上述商铺交付 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 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 年 10 月的公允价值仅为 50 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 拨土地使用权。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 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 50 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 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 15 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 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 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 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 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赵某用商铺不动产出资,但未履行权属变更手续,法院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变更手续后,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所以法院应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不予支持。根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 财产贬值,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本题中,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 生贬值,所以钱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 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 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 乙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所以应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