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己取得带有居住权和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 B、丙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 C、丙对房屋的抵押权当然消灭
- D、乙仍可以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 E、乙对房屋的居住权当然消灭
选项A不当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B、E当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或者在遗嘱中确定。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生。
选项C不当选:居住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和行使,不能与权利人分离。
选项D当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其中,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居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居住权的取得。居住权可基于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
(2)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的居住权于1月10日办理居住权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的法律特征。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具有期限性(本题中甲乙合同中约定“乙若再婚,则居住权消灭”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不是对居住权设定了期限,故乙若未再婚即可终生居住)、专属性以及通常具有无偿性。
甲公司拥有商铺若干间,对外出租经营。当承租人索要发票时,甲公司就以公司账户收取租金,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并开具发票;当承租人不需要开具发票时,甲公司就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指定的私人账户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不登记入账,不开具发票。接实名举报后,市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甲公司立案检查。经查实,甲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 年 7 月 12 日,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 15 日内缴纳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向甲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 15 日内缴清罚款。若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期限届满,甲公司未缴纳任何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局决定对其强制执行,并向其送达催告文书。甲公司置之不理。
2021 年 8 月 24 日,稽查局作出划拨存款决定,通知甲公司开户银行,将甲公司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抵缴部分罚款。对于未执行的税款、滞纳金和剩余罚款,稽查局决定扣押并拍卖甲公司办公车辆用以抵缴。稽查局另外查明,李某名下有住宅 8 套,车辆 1 部。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A、B和C,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选项D,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选项E,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选项A、D,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项C,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E,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A、B,催告书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C,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选项D、E,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选项A,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选项D、E,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