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下列关于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当事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以最先进入收件人任一系统的时间为接收时间
  • B.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C.当事人对发送或接收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 D.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 E.收件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接收地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选项BCD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述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选项E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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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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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是(  )。
  • A.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B.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C.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D.对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目前我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仅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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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3 月 6 日,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借款 3 个月,以其 1 辆轿车为乙设定抵押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3 月 16 日完成轿车抵押登记,且双方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4 月 5 日,甲将该轿车卖给丙并完成交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甲丙间买卖合同效力及轿车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因甲乙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故丙不能取得轿车所有权
  • B.4 月 5 日,丙受让取得轿车所有权
  • C.3 月 16 日,乙对轿车的抵押权设立
  • D.甲丙间买卖合同因违反“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约定而无效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 A、D,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选项 C,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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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6 月 3 日,甲演艺公司向乙乐器店购买 10 把某品牌吉他,约定 1 周后付款。次日,甲运回吉他途中遭遇泥石流,10 把吉他全部报废。下列关于甲乙之间债的类型、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及风险负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因 10 把吉他已全部报废,故甲无须向乙支付货款
  • B.因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故乙无权请求甲支付货款
  • C.6 月 3 日,甲乙所签买卖合同于 1 周后甲付清货款时生效
  • D.6 月 3 日,甲乙所签买卖合同属于种类物之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吉他已经交付,由甲演艺公司承担风险,即使吉他毁损,甲演艺公司也应当支付价款。选项C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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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在山上采到 1 棵野生灵芝,即可基于先占而取得该灵芝的所有权。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下列关于先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先占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B.先占的成立须先占人具有自主占有的意思
  • C.先占是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取得方式
  • D.先占既适用于动产,亦适用于不动产
  • E.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先占规则
答案解析
答案: B,C,E
答案解析:

选项AC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作为事实行为,先占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与行为人意思表示无关。因此法律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严格要求,即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皆可实施。选项D先占只适用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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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张海晨是成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并担任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第一分所的执行合伙人。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共有 24 名合伙人。

2018 年 6 月 17 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除张海晨外,其他合伙人以张海晨逃避支付第一分所业务款项、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人权益分配原则为由,决定将张海晨除名。张海晨认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遂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伙人会议决议。被告则答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以下事实:

(1)《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合伙人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收入的工作、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等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历城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证明:张海晨是历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常经营)的股东,出资 10 万元,占 2% 股权。

(3)张海晨称其并未接到参加 2018 年 6 月 17 日合伙人会议通知,2018 年 10 月 21 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 年 11 月 3 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

(4)成长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对张海晨在第一分所的相关授权后,成长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张海晨办理第一分所的工作交接手续,张海晨以“总所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交接,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B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810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113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答辩中所主张的理由不成立。选项D《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的30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海晨以“总所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交接,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拒绝办理工作交接行为,不成立。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该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权益。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D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面)之日,除名生效;201810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BC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因此张海晨退伙类型属于除名退伙。选项AE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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