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税前扣除的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少?为什么?
计算2023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支出。该捐赠支出最迟可结转到哪一年扣除?根据资料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在表中字母栏中填写相应数额)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节选)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4+5+6+7) | |||||||
3 | 前三年度(2020年)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2021年)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2022年) | * | a | * | * | * | b | |
6 | 本年(2023年) | c | * | d | e | f | * | g |
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 | ... | |||||||
11 | 合计(1+2+7) |
①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 40 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收入,应纳税调减 40 万元。
②会计上按照成本法核算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60万元,税法上确认收入,但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应纳税调减 60 万元。
③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50 万元,税法上属于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故应纳税调减 50 万元。
④股权转让,税法上应确认的收益 =600-500=100(万元),会计上确认了 70 万元,故应纳税调增 30 万元。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限额 =800×14%=112(万元)> 150-25-15=11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 110 万元。
企业为高管缴纳的年金不得从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扣除限额 = 工资、薪金总额 ×5%=800×5%=40(万元)< 7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是 40 万元。
理由: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银行借款利息 20 万元不可以税前扣除。
理由: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2018 年 7 月 1 日后,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作为合规票据在税前列支,由于该业务只取得了利息结算单据、未取得发票,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5‰=[3000+2000+2712÷(1+13%)+75] ×5‰=37.38(万元);扣除限额 2= 实际发生额 ×60%=30×60%=18(万元);扣除限额1>扣除限额 2。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18 万元。
可税前扣除的创意设计活动费用总计金额=20+20×100%=40(万元)。
理由: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 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①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利润总额×12%=700×12%=84(万元)<待扣金额=75×(1+13%)+30=114.75(万元),因此 2023 年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 84 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支出 =114.75-84=30.75(万元)。
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3 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则该捐赠支出最迟可结转到 2026 年扣除。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 |||||||
3 | 前三年度(2020年)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2021年)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2022年) | * | 300000 | * | * | * | 300000 | |
6 | 本年(2023年) | 847500 | * | 840000 | 840000 | 307500 | * | 307500 |
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 | * | * | ||
... | ... | |||||||
11 | 合计(1+2+7) |
企业因取消原预定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赔偿费,依据所附合同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是( )。
经核准的合伙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应该( )。
纳税人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用途确认时误确认为申报抵扣,并已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正确的处理方法为( )。
下列关于税务司法鉴定服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财务部门收到的部分单据见下表:
报销明细表
序号 | 票据类型 | 票面总额 | 票据张数 | 报销人 | 备注 |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
1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600 | 18 | 618 | 1 | 司机 张某 | 人事部人员到某市出差 |
2 | 三峡过闸通行费发票 | 3150 | 3150 | 10 | 销售员 李某 | 公司销售货物的运输 | |
3 | 境内飞机行程单 | 3370 | 3370 | 2 | 副总 方某 | 出差,票面注明方某身份信息,每张票价1605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30元 | |
4 | 高铁票 | 5200 | 5200 | 10 | 业务管理部赵某等 5人 | 到外地参加培训的往返车票,单程车票520元/人,票面注明乘车人身份信息。5人中3人为公司员工,1人为劳务公司派遣员工,1人为公司聘请的培训机构讲师 | |
合计 | 12320 | 18 | 12338 | 23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事项 1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18(元)。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则事项 2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150÷(1+5%)×5%=150(元)。
③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 + 燃油附加费)÷(1+9%)×9%,则事项 3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605+30)×2÷(1+9%)×9%=270(元)。
④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9%,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则事项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20×4×2÷(1+9%)×9%=343.49(元)。
①事项 1:
借:管理费用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618
②事项 2:
借:销售费用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150
③事项 3:
借:管理费用 3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0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370
④事项 4:
借:管理费用 4856.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3.49
贷: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