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  )。
  • A.乙坐在路边乘凉被倾倒的广告牌砸伤
  • B.丙的汽车被脱落的大楼外墙砖砸坏
  • C.戊驾车为本公司送货途中撞毁路边报刊亭
  • D.丁在动物园游玩时被笼子内的猴子抓伤
  • E.甲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诋毁他人名誉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B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选项C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选项D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选项E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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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1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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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收到《营业执照》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 B.《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 C.提交申请设立文件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 D.出资到位之日为企业成立日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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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B.被害人本人能作为自诉人,但其法定代理人不能作为自诉人
  • C.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D.人民团体推荐的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辩护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选项 B,自诉人是该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选项 C,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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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向乙购买一批海鲜,并先行支付了货款。货到后,甲验收发现海鲜品质不佳,遂要求更换。在等待更换期间,甲并未将收到的海鲜放置于保鲜箱中妥善保管,以致部分海鲜变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变质部分海鲜损失应由甲自己承担,理由是(  )。
  • A.甲违反了从给付义务
  • B.甲违反了防止自己损失扩大的义务
  • C.甲违反了对待给付义务
  • D.甲违反了附随义务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 B,甲并未将收到的海鲜放置于保鲜箱中妥善保管,以致部分海鲜变质,属于未尽到防止自己损失扩大的义务,因此该变质部分海鲜损失应由甲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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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17 年 2 月,为了通过买卖发票赚钱,吴某遂与好友费某商议共同成立春燕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燕公司”),以医疗咨询服务和市场推广为由,为有需要的医药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取开票金额 6% 的手续费。春燕公司成立后,吴某负责寻找客户,费某负责开具发票。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两人先后为 44 家医药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40 份,涉及金额 6000 万元,实缴税额 226.8 万元,非法获利 120 余万元。

在此期间,九通医药公司总经理易某安排员工王某向费某购买医药咨询类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价税合计378万元;周某作为中贵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贵公司”)地区代理商,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中贵公司向费某购买医药咨询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400 份,价税合计 3900 万元;朱某作为金乡财务公司负责人,在为春燕公司代理记账期间,明知其无实际业务经营,仍安排员工帮助费某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他人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费某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行为,且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满足虚开发票罪起刑标准,因此涉嫌虚开发票罪。
[要求2]
答案解析:

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上述第(1)、(2)项标准60%以上的。所以朱某安排员工帮助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王某购买44份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吴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周某购买发票超过100份,构成虚开发票罪。

[要求3]
答案解析: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的行为属于自首。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A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王某缓刑4个月不满足原判刑期以上的条件。选项B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判处费某4年有期徒刑,不满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不得宣告缓刑。选项CDE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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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张海晨是成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并担任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第一分所的执行合伙人。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共有 24 名合伙人。

2018 年 6 月 17 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除张海晨外,其他合伙人以张海晨逃避支付第一分所业务款项、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人权益分配原则为由,决定将张海晨除名。张海晨认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遂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伙人会议决议。被告则答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以下事实:

(1)《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合伙人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收入的工作、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等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历城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证明:张海晨是历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常经营)的股东,出资 10 万元,占 2% 股权。

(3)张海晨称其并未接到参加 2018 年 6 月 17 日合伙人会议通知,2018 年 10 月 21 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 年 11 月 3 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

(4)成长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对张海晨在第一分所的相关授权后,成长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张海晨办理第一分所的工作交接手续,张海晨以“总所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交接,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选项B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810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113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答辩中所主张的理由不成立。选项D《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的30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要求2]
答案解析:张海晨以“总所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交接,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拒绝办理工作交接行为,不成立。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该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权益。
[要求3]
答案解析:

选项B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D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面)之日,除名生效;201810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

[要求4]
答案解析:

选项BC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因此张海晨退伙类型属于除名退伙。选项AE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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