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 年 2 月,为了通过买卖发票赚钱,吴某遂与好友费某商议共同成立春燕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燕公司”),以医疗咨询服务和市场推广为由,为有需要的医药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收取开票金额 6% 的手续费。春燕公司成立后,吴某负责寻找客户,费某负责开具发票。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两人先后为 44 家医药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40 份,涉及金额 6000 万元,实缴税额 226.8 万元,非法获利 120 余万元。
在此期间,九通医药公司总经理易某安排员工王某向费某购买医药咨询类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价税合计378万元;周某作为中贵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贵公司”)地区代理商,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中贵公司向费某购买医药咨询类增值税普通发票 400 份,价税合计 3900 万元;朱某作为金乡财务公司负责人,在为春燕公司代理记账期间,明知其无实际业务经营,仍安排员工帮助费某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他人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上述第(1)、(2)项标准60%以上的。所以朱某安排员工帮助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王某购买44份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吴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周某购买发票超过100份,构成虚开发票罪。
选项A,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王某缓刑4个月不满足“原判刑期以上”的条件。选项B,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判处费某4年有期徒刑,不满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不得宣告缓刑。选项C、D、E,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