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晨是成长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并担任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第一分所的执行合伙人。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共有 24 名合伙人。
2018 年 6 月 17 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除张海晨外,其他合伙人以张海晨逃避支付第一分所业务款项、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人权益分配原则为由,决定将张海晨除名。张海晨认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伙人协议》约定,遂以成长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伙人会议决议。被告则答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以下事实:
(1)《合伙人协议》约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合伙人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收入的工作、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等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合伙人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历城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出具证明:张海晨是历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正常经营)的股东,出资 10 万元,占 2% 股权。
(3)张海晨称其并未接到参加 2018 年 6 月 17 日合伙人会议通知,2018 年 10 月 21 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 年 11 月 3 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
(4)成长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对张海晨在第一分所的相关授权后,成长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张海晨办理第一分所的工作交接手续,张海晨以“总所未进行结算”为由拒绝交接,导致第一分所后续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B,被除名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0月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2018年11月3日,张海晨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被告答辩中所主张的理由不成立。选项D,《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的“30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选项B、C和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D,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书面)之日,除名生效;2018年10月21日,张海晨收到将其除名的决议。
选项B、C和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因此张海晨退伙类型属于除名退伙。选项A、E,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拥有商铺若干间,对外出租经营。当承租人索要发票时,甲公司就以公司账户收取租金,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并开具发票;当承租人不需要开具发票时,甲公司就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指定的私人账户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不登记入账,不开具发票。接实名举报后,市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甲公司立案检查。经查实,甲公司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1 年 7 月 12 日,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 15 日内缴纳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向甲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 15 日内缴清罚款。若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期限届满,甲公司未缴纳任何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局决定对其强制执行,并向其送达催告文书。甲公司置之不理。
2021 年 8 月 24 日,稽查局作出划拨存款决定,通知甲公司开户银行,将甲公司存款划入财政专户抵缴部分罚款。对于未执行的税款、滞纳金和剩余罚款,稽查局决定扣押并拍卖甲公司办公车辆用以抵缴。稽查局另外查明,李某名下有住宅 8 套,车辆 1 部。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A、B和C,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选项D,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选项E,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选项A、D,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项C,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选项E,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A、B,催告书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C,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选项D、E,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选项A,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选项D、E,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宏瑞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复合彩色钢板。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宏瑞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深陷经营困难,负债超过1亿元。2018 年 7 月,大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维公司”)起诉宏瑞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363 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大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宏瑞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大维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发现宏瑞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 年 5 月 9 日,大维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宏瑞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时,宏瑞公司尚有一笔对祥云公司的 189 万元到期货款没有收回。
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清理债务人债务时发现:宏瑞公司欠利丰公司的 380 万元债务已由保证人张山代为清偿;宏瑞公司提前清偿了一笔 540 万元的货款债务。鉴于宏瑞公司产品还有一定市场前景,股东王武(持股比例5%)遂提出重整申请。
分析以上案情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A,管理人可行使追回权,若管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管理人的职责有:(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选项A);(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选项D);(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选项E);(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