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来源:2021年税务师《税法(I)》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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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 A,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选项 B,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选项 C,普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的比例是60%;选项 D,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 6 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 2 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 6 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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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18 至 2020 年开发 M 地块的房地产项目,可售建筑面积 80000 平方米,2020 年 6 月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截止 2021 年 4 月已销售 72000 平方米,剩余可售建筑面积用于出租。该项目土地成本 20000 万元,开发成本 15000 万元,开发费用 10000 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82 万元。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 10%。该公司对 M 地块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万元。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出售比例 =72000÷80000=90%;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20000×90%=18000(万元);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 =15000×90%=13500(万元);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
=(18000+13500)×10%=3150(万元);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82 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8000+13500)×20%=63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 =18000+13500+3150+782+6300=41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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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选项 A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但是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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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10 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 80%,取得含税销售额26160万元。
(2)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 20%,租期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一次性取得 3 年不含税租金 1080 万元。
(3)支付乙公司施工劳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200万元、税额378万元,并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该施工劳务费由销售的商品房分担 80%。
(4)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 700 万元、销售费用 400 万元、利息费用 500 万元(包括银行罚息 20 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
已知:甲公司 2019 年 3 月受让该商品房所用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 6000 万元(取得合规支付凭证),支付相关税费共计 210 万元。甲公司将受让土地的 60% 用于开发该商品房,《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5 月。所在地省政府规定其 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 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公司销售商品房确认销项税额=(26160-6000×60%×80%)/(1+9%)×9%=1922.20(万元),出租商品房确认销项税额=1080×9%=97.2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1922.20+97.20-378=1641.40(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可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922.2-378×80%)×(7%+3%+2%)=194.38(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可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 =6000×60%×80%+210×60%×80%+4200×80%=6340.80(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500-20)×80%+6340.80×5%=701.04(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340.80+701.04+194.38+6340.80×20%=8504.38(万元),增值额=26160-1922.20-8504.38=15733.42(万元),增值率=15733.42/8504.38×100%=185%。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5733.42×50%-8504.38×15%=6591.05(万元)。
[要求6]
答案解析:选项 C,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选项 D,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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