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13%,2021 年 3 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200 万元,暂未收到货款。
(2)购进货物支付价税合计 90 万元,取得注明税率 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费价税合计 2 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月末盘点库存材料时发现,上月购进且已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范围)发生非正常损失,已知损失的农产品成本为 80 万元(含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成本 1.5 万元)。
(4)转让 2015 年购入的商铺,取得价税合计 1000 万元,商铺原购入价为 500 万元,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5)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5 万元。
已知:该企业当月购进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位于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10 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 80%,取得含税销售额26160万元。
(2)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总可售面积的 20%,租期为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一次性取得 3 年不含税租金 1080 万元。
(3)支付乙公司施工劳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200万元、税额378万元,并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该施工劳务费由销售的商品房分担 80%。
(4)在该商品房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 700 万元、销售费用 400 万元、利息费用 500 万元(包括银行罚息 20 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并能够按建筑项目合理分摊)。
已知:甲公司 2019 年 3 月受让该商品房所用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地价款 6000 万元(取得合规支付凭证),支付相关税费共计 210 万元。甲公司将受让土地的 60% 用于开发该商品房,《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5 月。所在地省政府规定其 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 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340.80+701.04+194.38+6340.80×20%=8504.38(万元),增值额=26160-1922.20-8504.38=15733.42(万元),增值率=15733.42/8504.38×100%=185%。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5733.42×50%-8504.38×15%=659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