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于市区的灯具制造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5%。2020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 13200 万元,仓库出租收入 300 万元,债务重组利得 50 万元,营业外收入 200 万元,投资收益 400 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及营业外支出共计 12460万元,自行核算利润总额 1690 万元。2021 年 3 月聘请税务师对 2020 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发现如下事项:
(1)将一批灯具用于股息分配,灯具成本为 100 万元,市场不含税售价 120 万元,未申报相关增值税,直接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股利。
(2)以 2300 万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取得 30% 股权,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 8000万元,甲企业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部分已计入营业外收入。撤回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为 400 万元,撤回投资收回资金 700 万元,包含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属于甲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80 万元。
(3)购买一台环保设备用于污水治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40 万元、税额 70.2 万元,该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项税额已抵扣。市级财政部门因此给予甲企业 20 万元环保配套资金,该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4)营业外支出列支甲企业直接向地震灾区捐赠现金 10 万元,直接向社区防疫捐赠现金 8 万元;因延迟执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 6 万元。
(5)发生业务招待费 80 万元;发生广告费 2400 万元,广告已经播映。
(注:2020 年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无借方余额)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当年营业收入=13200+300+120=13620(万元)。
(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80×60%=48(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13620×0.5%=68.1(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要调增80-48=32(万元)。
(3)广告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13620×15%=2043(万元);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所以当年要调增2400-2043=357(万元)。
(4)共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2+357=389(万元)。
2020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690+18.13-180+24+389=1941.13(万元)。另外,企业购进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甲企业202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41.13×25%-540×10%=431.2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