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也就是税法和会计上没有差异,则该设备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120-120/10×8=24(万元),该设备终结时对甲公司当期现金流量的影响额 =20+(24-20) ×25%=21(万元)。


上述业务使甲公司 2021 年利润总额减少的金额 =180000-180000/10/12× (4×12+10)+180000/10/12×10=108000(元)。


甲公司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购入至出售累计影响利润总额的部分包括:(1)2019年5月10日购入股票时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收益。金额=-4000÷10000=-0.4(万元)。(2)2019年12月31日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30×10-25×10=50(万元)。(3)2020年3月18日宣告派发的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8万元;(4)2020年8月28日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计入投资收益。金额=(32-30)×10=20 (万元)。
甲公司该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购入至出售累计影响利润总额=(-0.4+50+8+20)× 10000=7760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2019年5月10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5×10)250
投资收益 (4000÷10000)0.4
贷:银行存款 250.4
2019年12月31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10-250)5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2020年3月18日
借:应收股利 8
贷:投资收益 8
2020年4月8日
借:银行存款 8
贷:应收股利 8
2020年8月28日
借:银行存款 (32×10)3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50
——公允价值变动 50
投资收益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