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甲公司2021年7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8月。
按照规定甲公司最晚应于2022年1月19日缴纳应纳税款,甲公司因自身原因一直未缴纳。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于当年2月28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甲公司直到2022年3月14日才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甲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 )。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1月20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3月14日)止。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向农民收购一批玉米,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99 190元,从农场购进大麦,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273 000元。当月购进的玉米和大麦用于生产玉米粉和面粉。已知购进农产品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票载的买价×9%=99 190×9%+273 000×9%=33 497.1(元)。
2018年陈某继承父母的一套住房,当年与王某结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增加王某的姓名。2021年陈某与王某将该套住房转让给李某,随后李某将该套住房出租给郑某。上述事项中,契税的纳税人是( )。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首先排除郑某(只是承租人,并未获得房屋权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排除王某;2021年该套住房转让给李某,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李某为承受方,因此李某是契税的纳税人。
甲公司办理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的银行账户是( )。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