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活动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事业收入的入账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增值税销项税之后的金额入账,事业预算收入的入账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本题表述错误。
乙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4000
存货跌价准备200
贷:库存商品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其他收益310
丁公司拥有一条生产线,由A设备、B设备、C设备和D专利权构成,丁公司认为,四项资产使用寿命相同且均不能单独产生现金流入,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元,属于一个资产组。2021年,该生产线出现了减值迹象,丁公司随即对其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丁公司该生产线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8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2700万元;其中A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900万元,其余三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均无法确定。截至2021年年末,A设备、B设备、C设备和D专利权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14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2021年年末A设备应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为( )万元。
(1)确认资产组的减值损失:截至2021年年末丁公司该条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2800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2800>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2700),发生了400万元(3200-2800)的减值。(2)分摊减值损失:A设备按所占生产线账面价值的比重,应当分摊减值损失的金额=400×(1000÷3200)=125(万元),但由于A设备的可收回金额为900万元,最多只能确认减值损失100万元(1000-900),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25万元(125-100)应当按照生产线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继续进行分摊。
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一经计提,即使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也不得转回。( )
如果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可以转回以前因该因素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本题表述错误。
2021年9月1日,甲公司取得当地财政部门拨款1000万元,用于补助甲公司即将进行的一项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研究阶段累计支出900万元,其中使用补助资金300万元。该补助取得时已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甲公司对该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核算。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的余额是( )万元。
该政府补助用于补助甲公司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核算,且为补偿甲公司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总额法下,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2)实际发生研究阶段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
贷:银行存款等900
(3)期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9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
借:递延收益300
贷:其他收益300
综上所述,2021年12月31日,递延收益项目的余额为700万元(10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