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
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50%×30%),不足20%,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50%,超过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12)×50%=96(万元)。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808×50%+96+2400=2900(万元)。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所得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抵免限额125万元,则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按照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规定,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一定比例,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该比例为( )。
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下列选项中属于调整方法的是有( )。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选项AB);(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选项C);(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选项D)。(4)其他合理方法。
下列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情形的有( )。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的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选项C不当选。
下列选项中,关于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选项B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