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
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50%×30%),不足20%,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50%,超过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12)×50%=96(万元)。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808×50%+96+2400=2900(万元)。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所得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抵免限额125万元,则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下列情形中,不视为有关联关系的是( )。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可以视为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我国境内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1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大于在境外实际缴纳税额2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25-20=5(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5=255(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特定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该特定条件有( )。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下列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情形的有( )。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的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选项C不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