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居民企业可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额范围。
判断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判断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能否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并说明理由。
计算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
计算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
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50%×30%),不足20%,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50%,超过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12)×50%=96(万元)。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808×50%+96+2400=2900(万元)。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所得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抵免限额125万元,则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下列情形中,应判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是( )。
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选项C当选。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 )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 )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 )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1)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选项D);(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选项A);(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选项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