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选项B不当选。
下列情形中,应判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是( )。
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对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6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选项C当选。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的方法是(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我国境内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21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境外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大于在境外实际缴纳税额20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缴企业所得税=25-20=5(万元),2021年度甲公司汇总纳税时实际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5=255(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在A国投资设立了乙公司。A国政府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A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乙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当年从乙公司分得的利润为100万元。甲公司当年取得境内所得500万元,按照饶让抵免法,则甲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小于境外饶让优惠视同纳税=100×30%=30(万元);可抵免25万元;A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100)×25%-25=125(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特定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该特定条件有( )。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