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选项C);(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选项A);(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选项B);(4)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选项D);(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一般反避税调查中,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一般反避税调查中,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按照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规定,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一定比例,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该比例为( )。
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正式对外签署( )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 )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正式对外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1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2021年8月,我国境内甲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不含所得税的股息所得90万元,甲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企业所得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则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0÷(1-10%)×10%=10(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的有( )。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