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1)缔约对方政府;(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4)申请人被第(1)至(3)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下列情形中,不视为有关联关系的是( )。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可以视为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实行差额征税的是( )。
在我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情形的有( )。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的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选项C不当选。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架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
2021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50%×30%),不足20%,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50%,超过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12)×50%=96(万元)。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808×50%+96+2400=2900(万元)。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所得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抵免限额125万元,则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