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下列情形中,不视为有关联关系的是( )。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可以视为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按照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规定,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一定比例,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该比例为( )。
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2021年8月,我国境内甲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支付不含所得税的股息所得90万元,甲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企业所得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则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0÷(1-10%)×10%=10(万元)。
境内甲公司在国外有一分支机构,2021年甲公司境内所得1000万元,国外分支机构当年经营不善亏损1500万元。则分支机构的亏损额中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的是( )万元。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1500万元)超过企业盈利额(1000万元)部分的实际亏损额(500万元),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1000万元)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 )风险特征的企业。
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1)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选项A);(2)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选项B);(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选项C);(5)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6)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7)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选项D);(8)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9)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