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债权投资2021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2078.98+10)×(1+4%)-2000×5%=2072.54(万元)。
甲公司对其购入债券的业务管理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债券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将该债券投资分类为( )。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企业应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债权投资”科目中核算。
甲公司2020年10月从二级市场购入20万股某公司的普通股,共支付价款2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15万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万元。甲公司将该股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0年11月5日收到上述股利15万元,2020年年末上述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2元/股,2021年收到当年分配的现金股利18万元。2021年3月1日,甲公司以250万元出售全部股票,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上述事项对甲公司2020年和2021年损益的影响金额为( )。
对甲公司2020年损益的影响金额=12×20-(200-15)-3=52(万元);对甲公司2021年损益的影响金额=250-12×20+18-5=23(万元)。
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以3133.5万元购入乙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总额为3000万元的债券,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核算。该债券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4%,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不考虑增值税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为( )万元。
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金额=期初账面余额×实际年利率=3133.5×4%=125.34(万元)。
甲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2021年甲公司有关金融资产转移业务的相关资料如下:(1)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应收账款出售给丙商业银行,取得银行存款2300万元。合同约定,在丙银行不能从乙公司收到款项时,可向甲公司追偿20万元(不具重要性)。该应收账款是2020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原材料而取得的,金额为2340万元;(2)2021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一项金融资产出售给乙公司,取得出售价款500万元,同时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年后按照当日的公允价值再将该金融资产回购;(3)2021年4月11日,甲公司将其信贷资产整体转移给戊信托机构,同时保证对戊信托公司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4)2021年5月15日,甲公司将一组8000万元贷款整体出售给辛银行,不承担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责任,但保留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向辛银行收取服务费用100万元(收取的费用预计能够充分补偿甲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并约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辛银行,甲公司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甲公司对以上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中,说法错误的是( )。
尽管甲公司在出售同时与买入方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年后进行回购,但回购价为该金融资产的当日的公允价值,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是( )。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选项A、B、C均能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被套期项目;选项D为现金流量套期。